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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单位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新设立)

发布时间:2023-01-31 22:2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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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新设立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业务办理材料:(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国家质量技术

新设立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业务

办理材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情况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的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手章、财务负责人手章(开户时带到我中心);

6.《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打印1份,加盖财务专用章(5人以上带电子版);

7.首次开户必须缴费(刷卡、转账均可,转账须将首次缴费的进账单与上述材料一并交予办理开户申请)。

收款单位: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账 号:1524 1735 8662

开 户 行:中行滨河支行

(二)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有职业者(以下简称缴存人),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到所在地工商联、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提出申请,由工商联、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汇总后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工商联、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携带以下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情况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的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手章、财务负责人手章(开户时带到我中心);

3.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打印1份,加盖财务专用章(5人以上带电子版);

4. 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同(一)7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上所需要件 → 自助取号 → 前台叫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