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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流程

发布时间:2023-09-27 20:1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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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由本人或委托人带齐下列材料后到到社保局206(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公室申报并登记1、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取消第一胎出具准生证的地区,携带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胎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机构出具的婴

一、由本人或委托人带齐下列材料后到到社保局206(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公室申报并登记

1、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取消第一胎出具准生证的地区,携带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胎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流产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复印到一起)。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发票原件。5、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复印到一起)。6、夫妻双方都参加生育保险的,以上复印件提供双份;诊断书、发票复印件一份。7、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要求用A4纸

二、十个工作日后由社保局财务科将实际报销费用汇到参保职工提供的建设银行卡上

三、生育保险待遇应在生育后1年内办理,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